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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工停产仅支付生活费的期间时长,该如何限定?

来源:陕西人社

2022年以来,由于经济下行等原因,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工停产,并通过降低劳动报酬(直至最后只发放生活费)等手段,想让员工主动离职。2022年6月1日,员工吴某等八人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诸多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仲裁委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定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是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标准的实体规定,并非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员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本案中,该公司也按此规定发放生活费。

吴某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以“拖”的方式逼员工辞职,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与员工的劳动权利义务无可厚非。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期间究竟有没有时长限制?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期间的长短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已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该《意见》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时长提出了“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的观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意见》第五条中的“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一般理解为连续停工限产不超过半年。

当然,广东的司法意见不能直接挪到其他省市来处理案件,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员可以借鉴上述司法意见,作出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处理,笔者也期待,未来立法对类似问题能够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