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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终于有生育津贴啦

生娃福利来啦!从2018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将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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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津贴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保,也就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另一部分即是住房公积金,简称“一金”。“五险一金”各有各的用处。现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五险一金”成了“四险一金”。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

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津贴标准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如何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例如,王女士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000元,她生育前后共9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4000×12÷365×98,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津贴12887.7元。

 

不止是生育津贴,从3月1日起陕西女职工可休痛经假!痛经可以休假一天!工资照发!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相较1990年我省颁布的《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特别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

结婚: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痛经假:《特别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之前的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产假:在产假方面,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也可享受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哺乳期:在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并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