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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工会,公司单方解除也需通知工会?仲裁裁决被中院撤了!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

王耀荣于2019年7月22日入职诚正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

2020年7月17日,王耀荣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7150.00元。

2021年1月27日,公司向王耀荣出具书面《开除通知书》,载明“王耀荣担任驾驶员期间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王耀荣作出辞退处理。”

王耀荣收到《开除通知书》后离职,对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认可。

离职后,王耀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公司未通知工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21年1月27日,公司未经工会备案,直接向王耀荣出具《开除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王耀荣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王耀荣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15533.08元(3883.27元×2个月×2倍=15533.08元)。

申请撤销裁决:我司并未建立工会,无需通知,仲裁委乱裁,必须撤销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如下:

1、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仲裁裁决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须事先通知工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成立有工会组织,本案中公司并未成立工会组织则无需履行通知程序。工会并非必须成立的组织。本案不符合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2、仲裁裁决的依据与事实不符。

仲裁庭在未核实申请人是否成立工会的情况下,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程序并据此作出裁决,与事实不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王耀荣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中院裁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若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将通知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明显缺乏法律适用基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据此申请撤销,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案审查过程中,公司提交该裁决书认为仲裁裁决在未查清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以其未向工会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法解除为由,裁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工会已真实、自愿、合法存在,若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组织,那么将通知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则明显缺乏法律适用基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仲裁裁决未对合同解除事由等相关事实进行查明,未就解除事由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赔偿金同样缺乏法律适用基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公司有关案涉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人仲案[2021]15号仲裁裁决书。

案号:(2021)川34民特18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