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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

一、补缴征收利息的依据

1、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文件第7条规定:

企业、职工补缴欠缴费用(含利息)后,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计算养老金的连续工龄。

2、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固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后……,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

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二、计算利息的依据及公式

1、计算利息的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2、计算利息的公式

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计算公式

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01、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计算公式为: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账月利率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记账月利率=欠缴年度当年记账利率×1/12

即: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年记账利率×1/12(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记账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账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账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账利率×1/12

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计算公式

02、C2=∑(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一年记账利率×1/12;

欠缴月数=m-n,(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即,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记账利率×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