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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科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来源:西安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休假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婚丧事宜而规定的假期制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文件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作了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夫妻可享受法定婚假。

另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待遇。

三、女职工产假

根据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一)假期标准

1.法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产假: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产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流产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二)另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规定:

1.合法生育子女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2.参加孕前检查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3.男方护理假

1)合法生育子女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2)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