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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殊工资”,你知道多少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日常工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还应当为我们发“特殊工资”。这都是些什么工资呢?

一、双倍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或许出于规避用工风险、少缴纳社保费用等目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最长时限为11个月。

当然,双倍工资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1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

二、未休年假的休假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没休年假,或者休假天数少于应休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你的应休而未休假的天数,另外支付相当于日工资2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果年休假没休完,你辞职了,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折现支付,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工伤医疗期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这些“特殊工资”,千万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