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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函〔2021〕14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以下类型创业人员,可申请我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创业前按照规定经人社部门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二)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指统招大专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

(三)贫困劳动力;

(四)退役军人;

(五)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所需资料

(一)共性资料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影印件;

2.身份证影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纳税证明材料影印件。

(二)个性资料

1.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影印件;

2.退役军人提供退役相关证明影印件。

四、申请流程

我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统一实行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西安人社通APP以及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五、受理审批

(一)各区县、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

(二)其他开发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六、注意事项

(一)我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同一人创办多家经济实体的,只能申请一次。

(三)创业补贴申领期限为2年,即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时间距补贴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期限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必须为创业企业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人。

(五)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不得超出法定劳动年龄范围。

(六)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保障资金,确保补贴按时发放。

本文自发文日期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文为准。